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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社能否拍卖作品手稿

时间:2014-04-26 10:36  来源:嘉泉拍卖  阅读次数: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

   读罗逊先生《三联手稿拍卖见闻小记》(刊南方都市报2014年4月9日艺术版),真使人有亲临现场之感。这两年,出版物手稿的价格,在拍卖市场上一路走高,但出版社拍卖手稿的法律问题,却还很少有人关注。    
 
  一般而言,一部作品出版后,出版社能否对作品的手稿进行处置,应取决于手稿的物权归属。在法律上,如无特殊约定,手稿作为特定物,在出版后应该由出版社退还给作者。当然,现实中既无约定又不退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,但这并不意味作者就丧失了索要手稿的权利。
 
  2003年,画家杨秋宝和叶雄就曾将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,索要80年代出版的连环画《红楼梦》和《子夜》的画稿。虽然时隔约二十年,但画家的要求最终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法院在判决中也特别指出:画稿在出版时虽由作者交与出版社,但画稿的物权并未因此发生转移;而出版社因将画稿遗失,故必须对作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  《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》中也有明文规定:“作品出版以后原稿(手迹)归作者所有,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,一般原稿保存二、三年后,退还作者……”可见,在退还作者前,出版社应按相关规定,承担妥善保管原稿的义务,不可自行处置。
 
  此外,即便作者与出版社约定,原稿的物权归出版社所有,那出版社也应按照书稿档案管理制度,将原稿归档保存。如出版社擅自将手稿送交拍卖,则违反了国家档案管理制度,还有可能同时侵犯到作者的著作权。
 
  虽然送交拍卖的手稿,一般都是已经出版的作品,不会像钱锺书信札拍卖案那样,侵犯作品的发表权(即首次公之于众的权利)。但仍有两种可能侵权的情形,必须注意:一、如果文字作品的原稿同时又是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,则文字作品虽已发表,但书法作品尚未发表,而拍卖会使书法作品公之于众,有可能侵犯书法作品的发表权。二、原稿中的文字,多是未经修改的初稿,与定稿文字往往不同。拍卖原稿,实际是将作者修改前的初稿向社会公开展示,这是不是也会侵犯到作者的修改权?
 
  另外,需要补充说明的是,在这次书稿拍卖中,除作者手稿外,还有一些是带有作者修改笔迹的电脑打印稿。严格说,这些打印稿只是出版工作中的校样。而校样一般是由排版设计公司受出版社委托打印的,其物权应归出版社所有。除最后一次校定的清样外,其余校次的打印稿并不属于书稿档案的归档范围。所以,在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下,出版社一般是可以对校样进行处置的。
 
  三联书稿的拍卖,虽然未必是出版社直接委托,但手稿和校样无疑都是从出版社流出的。而拍卖手稿或校样,因涉及物权、著作权和书稿档案制度等诸多法律问题,出版社还须三思而后行。